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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24-06-27 09:43:11 作者:zz 來源:互聯網
未經他人許可,銷售他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構成侵權行為,侵權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嶺東區法院積極運用調解方式化解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,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。
原告某有限公司在國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,是某商標專用權人。原告發現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、李某未經許可銷售某品牌商品,認為被告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,故訴至嶺東區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。
案件審理過程中,辦案法官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分析得出,被告確已構成商標侵權。法官向被告普及商標侵權的相關法律知識,耐心向其闡釋侵權的類型、性質及后果。經過多次溝通講解被告認可其侵權行為,但對原告提出的賠償數額有異議,認為原告提出的經濟損失賠償不合理。
為此,法官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等法律法規,向原告方解讀商標侵權賠償費用的計算方法,具體應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、期間、后果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,對商標的聲譽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進行確認賠償數額。同時,敦促被告與原告就賠償數額問題進行積極有效溝通。最終,通過法官多次耐心細致的調解,被告積極主動與原告達成和解協議,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,下架侵權產品,達成賠償協議,雙方握手言和,實現案結事了。
該案以雙方和解并即時履行完畢結案,原告對法院維護知識產權的力度及效率非常滿意,被告也對法院向其宣講知識產權法律知識、培養合法競爭意識的工作方式非常認可,該案取得了良好的審判效果和社會效果。下一步,嶺東區法院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,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,不斷優化創新創造創業法治環境,努力開創新時代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新局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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